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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賠償款民事糾紛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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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賠償款民事糾紛的法律問題
土地條款存在的法律問題

(1)土地徵收、徵用的約定不恰當,甚至違反法律


部分招商引資合同在項目用地條款中,直接約定由項目投資方進行土地收購,違反了法律關於土地徵收徵用主體的規定。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序,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申請,政府部門以國家名義將農村集體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出讓給用地單位使用。因此,徵用土地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即政府代行。招商引資合同約定由投資方直接收購農村集體土地,違反了法律規定。


(2)土地出讓價格違反相關規定


招商引資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出讓價格不統一,有些甚至違反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格的規定。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税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土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如果低於最低價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3)經營性土地出讓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不得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出讓四種。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以租代徵”現象大量存在


所謂“以租代徵”,即通過租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等法律規定,在規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税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的法定義務。其結果必然會嚴重衝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當前,由於國家嚴把土地供應“閘門”,導致“以租代徵”卻在各地競相“上演”,成為一種普遍的違法形式。有些招商引資合同政府向投資方保證能夠順利地租賃農村集體土地,並且約定了土地的租賃價格。由於“以租代徵”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加之政府無權強制農民出租農村集體土地、審批農村集體土地的租賃價格,因此一旦農民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政府將難以向投資方兑現其承諾,只能向投資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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