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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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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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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程序概念及審理期限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這是因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調查取證,就能夠查明案件事實。  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