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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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怎麼寫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1、標題。可以寫“協議書”三字,也可以寫明協議書的具體名稱“XXXX協議書”。
2、訂協議雙方的基本信息。在標題下,正文之前,寫明訂協議雙方的信息,並在雙方單位名稱之後註明一方是甲方,一方是乙方,便於在正文中稱呼。
3、正文。正文包括開頭、主體兩部分。開頭是交待簽訂協議的目的、原因、依據,緊接着可用程式化語言轉入主體,如“現對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主體要求就協議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的、全面的説明,尤其要着力寫好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正文條款內容:
(1)協商目的
(2) 協商目的責任
(3)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5) 履行條款期限
(6) 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應寫明訂協議雙方單位的名稱,並加蓋公章。必要時還得寫上鑑證單位和公證單位的名稱,並加蓋公章。最後寫上籤訂協議的日期。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