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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不符 - 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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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 職位不符
勞動合同與實際職位不符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您想解除合同,協商或者提前三十天書面形式通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