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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期限起訴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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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期限起訴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可以起訴的情形
現行法律規定下,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都需要經過勞動仲裁才能進入訴訟程序。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下,無需經過勞動仲裁,可直接提起訴訟,主要由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倍賠償金的。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三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合同法》第85條之規定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是,需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行政部門需要出具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證明。 (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2)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 (3)勞動者因此受到的損失。 (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轄的; (2)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3)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4)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5)啟動鑑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6)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五)勞動者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17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六)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2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七)法院受理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對增加的訴訟請求,屬於直接起訴。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6條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2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