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其他法律>法律顧問>法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上訴

勞動仲裁用人單位上訴

普法知識館 人氣:1.54W
勞動仲裁用人單位上訴
已經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向我支付相對費用,用人單位如果向法院上訴,請
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四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認為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具有法定應當撤銷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對一裁終局之外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勞動者只能應訴。《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