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不訂立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不能夠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故意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故意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
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
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