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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是:一、標的物須為不動產。二、讓與人對處分的不動產無處分權。三、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四、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五、轉讓的不動產已經登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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