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服務人提前幾天解聘產生的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因提前解聘物業服務人產生的糾紛,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申請仲裁: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物業服務解聘糾紛的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可以提前解聘物業服務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物業服務解聘糾紛的律師費是多少?
物業服務解聘糾紛的律師費主要和以下因素有關: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五、物業服務解聘糾紛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事實上,在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以後,不管是物業服務公司還是業主,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是不能提前解約的,業主決定提前解聘物業服務人的,需要證明物業服務公司有違約行為,比如物業服務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而且提前解聘物業服務人也不是某一位業主可以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