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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從2011年就開始收房產税了。2011年發佈的《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試點的暫行辦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務局關於本市個人住房房產税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等規定,個人住房房產税的納税人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繳納當年度應納税款。法律依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除税務機關、税務人員以及經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税款徵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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