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工提前上班與正點上班在主觀目的方面並無本質區別,因為職工上下班途中是職工實現工作所必需的;並且前往或離開工作地點也是在實現工作,無論在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與用人單位的工作有關,因此法律應同等對待。但如果職工是為了私人目的而提前或推遲上班,那麼則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得認定為工傷。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