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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入夥退夥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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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 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合夥企業入夥退夥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