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代理合同糾紛如何辦理?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代理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終止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三、代理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實際上當事人應該根據造成代理合同糾紛的原因靈活的選擇處理方式,比如在代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的一些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或損害個人合法權益,可以直接通過司法途徑追究合同相對方的法律責任。因為一些小問題造成的合同糾紛,協商處理對雙方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