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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中收條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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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收據》可以成為雙方存在買賣民法典律關係的證據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因此,當事人有權以收據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合同糾紛中收條的效力有哪些?

1、“收條”是指收到別人或單位送到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據。

正式的“收條”又稱為“收據”,無論收到錢,還是收到物品都可以開具“收條”,“收條”可以用來證實履行了交錢或物的合同義務。例如,甲、乙雙方簽定有買賣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貨款義務之後,甲就必須支付乙方貨款,乙方在收到貨款時則必須開具“收條”(收據或發票)給甲方收執。

2、“收條”一般也附有基礎合同。

基礎合同可以是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條與收條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條”的目的在於證實一種已單方履行的借款合同關係,借款時一定要打借條,不能用收條來代替。借條是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後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應依照約定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或物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收條”與“借條”完全不同。

單獨的“收條”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即收條並非是債的必然憑證。“曾有這樣一個案例:甲借錢給乙,乙開具了“收條”給甲收執。後來,乙不還錢,甲憑着“收條”把乙起訴到法院,乙不承認借錢一事。結果法院判決甲敗訴。甲在此案中敗訴的理由很簡單,在乙不承認債務的情況下,單是一張“收條”是不能證實“乙欠甲的錢”這一對象的。因此,“收條”和“借條”是不可以亂套用的。

4、收條與發票的區別。

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中,支付貨款或費用一方也常常會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發票”與“收據”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發票”比起“收據”是更為正式、規範的憑證。所謂“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無論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增加國家財政税收的角度來説,在正式的交易中,買方在支付貨款(費用)時都有必要要求對方開具發票。

依照現行規定,如果雙方之間在合同之中,對方認為自己沒有履行義務,但是有對方的收條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説明,以收條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完應盡的義務,履行的合同上面所需要進行支付的內容,法院會根據事實情況來進行最終判決,如果已經確定對方收款或者是收物,那麼則不需要對對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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