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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白縣XX公司與王XX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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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電白縣XX公司。

電白縣XX公司與王XX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高慶強,廣東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

本院在審理原告電白縣XX公司訴被告王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於2013年2月20日以無法與被告聯繫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電白縣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電白縣XX公司負擔。

審判員  王XX

書記員  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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