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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夫妻共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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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債權產生意圖來看夫妻有無共同借貸的合意。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立法與實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夫妻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借貸關係,視為共同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如果夫妻間並無共同借貸合意,則不論該債權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權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權。
(2)從債權的實現目的判斷夫妻否分享了借貸行為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沒有共同借貸的合意,但該債權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借貸行為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權。若該債權的收益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亦可認定為個人債權。

怎麼認定夫妻共同債權

(3)從債權產生的時間來判斷,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建立共同財產制的現實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存在分居關係,且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完全破裂而分居的,那麼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獲得的債權為夫妻個人債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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