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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後借款買房是不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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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後借款買房是不是共同財產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婚後借款買房是不是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首先,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二、婚後貸款買房離婚後怎麼辦

婚後房屋增值部分權,根據民法理論,房屋的權屬直接決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歸屬。而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所購房屋至離婚時,增值部分究竟為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其他,成為處理房屋增值部分分割事宜首當釐清的問題。現實中看法不一。

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屋增值部分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房產是一方婚前購買的,但婚後另一方願意共同償還貸款,表明其在主觀上是以房屋所有人蔘與房產的實際維護和經營,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對方對此明知並接受。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居住的房產均投入了相當的貢獻。

基於上述理由,認為增值部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嚴格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將其歸屬於房產所有者一方,與我國家庭財產觀念相沖突,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卻將雙方共同的勞動成果歸一方所有,與民法上的公平正義原則相違背,明顯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後,在婚後貸款所買的房產,雙方都擁有平等的處理權,想要對房產進行分割,一般都會依照法院的判決依法合理的分配房屋的所有權,可以支付對方相應的財產補償依法取得所分配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