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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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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責任是有可能需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以及重婚罪的法律責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意思是説,夫妻雙方的任意一方,在合法的婚姻存續期間又和其他的異性居住在一起,這裏的居住是指像夫妻一樣的長久的、穩定的居住,也是我們常説的出軌,只不過是與婚外的其他異性居住在一起了。這裏説所的共同居住,是要求具備三個條件的:

第一個條件是同居的是有配偶的人。

第二個是要求長期、穩定的居住在一起。

第三個條件就是同居的時候不能以夫妻的名義同居。

符合上面的三個條件才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做法是違反我們國家民法典中的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其他的異性同居的,那麼夫妻中沒有過錯的另一方是有權利制止過錯方的行為,並且有過錯的一方需要賠償無過錯一方的損失,造成精神損失的,按照對方受到的精神損失的程度,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造成生理傷害的,還要賠償無過錯方生理方面的損失。

另外,如果有配偶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時是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的,也就是説與其他的異性再次結婚,那麼就觸犯了我們刑法上的重婚罪,是要受到刑罰的處罰的。那麼在賠償無過錯方的時候,也要按照其受到傷害的程度來判斷,當然傷害越高賠償的數額也就越大。傷害的程度一是可以按照結婚的時間來判斷,比如説結婚半年的和結婚十年的,結婚半年的在家庭生活上投入的感情和做出的奉獻儼然沒有結婚十年的在感情中的投入多,如果是男方與其他人同居,女方又為這個家庭奉獻了青春,操持家務照顧家庭,對女方造成的傷害是很大的,按照結婚的時間來説,那麼結婚時間越長的,對無過錯方的傷害肯定就越大,那麼賠償的數額就越多。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因為這種情況之下,有可能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重婚罪,此事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在離婚過程當中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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