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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對房屋的部分使用權,若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應認定該條款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拘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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