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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送給女方的結婚鑽戒應當歸屬於一方專門的生活物品之中,且是男方出於真實自願的贈與行為,因此應當將結婚鑽戒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婚後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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