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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婚前財產是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過程中進行分割的,公證本身就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就相當於有了雙重保護,更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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