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一年最多請多少天病假呢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請病假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最低工資是當地對於企業工資管控的底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48條規定,最低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義務後,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的基本工資,不包括勞動者的補貼、獎金、津貼以及一些物質補助等。比如説,按照我國法律法規來支付的高温津貼,就不能夠被算入最低工資裏。
三、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病假工人可以照常領取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職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就醫時,企業應根據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數額的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