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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職當月不滿15天是否交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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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職當月不滿15天是否交公積金

如果離職當月不滿15天是否交公積金

應該交。

單位如果不依法給職工繳納公積金,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户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58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離職當月應當正常參加社保,而從次月開始暫停其社保繳費

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工人繳納社保,可到當地勞動部門舉報。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現在有很多用人單位只交社保而不交公積金,這是不合法的,公積金也是強制繳納的,公司需要辦理公積金的繳存登記,也會擁有公積金的賬户,如果公司不交公積金,員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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