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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實勞動關係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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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實勞動關係怎樣認定?

事實勞動關係通常只是口頭有效協議或者無書面化的合同而確認的勞動關係,在確認這種事實勞動關係時,通常不能依靠合同雙方簡單的判斷,要依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來意義確定是否符合條件。下面就由小編帶你一起,來了解一下法院事實勞動關係是怎樣認定的?

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2)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勞動關係成立需要同時具備的情形,即: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則規定了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的參考憑證及舉證責任: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相關工傷賠償法律法規

綜上所述,法院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規定,而且,事實勞動關係認定還需要相應的證明材料,包括工資憑證,工作中,登記報名表,考勤記錄等。所以,勞動人員在考慮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時,一定要收集好這些材料,才能成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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