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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成年工處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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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成年工處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們國家法律規定了是不能夠使用童工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使用童工的話,對於這個企業是需要進行法律方面的懲罰的,當然使用童工和使用未成年工,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使用未成年工處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使用未成年工處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規定的使用17歲未成年工處罰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年滿十七歲的未成年人不屬於童工,用人單位僱用十七歲的勞動者不屬於僱用童工的行為。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人!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週歲以下的均是屬於未成年人。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週歲的用工。

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 工性質,屬於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二、使用童工有哪些處罰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4、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5、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我們國家只得僱用童工,他是未滿16週歲的人,所以僱用童工的這個部分當然需要進行一些處罰,這些處罰當中是包括一些行政罰款等等的,其次就是如果使用16歲以上的人,那麼當然是不屬於童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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