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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獎金算離職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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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獎金是獎金,離職補償金是離職補償金,兩者不能夠混為一談。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獎金算離職補償金嗎

經濟補償金基數不包括年終獎;年終獎是一種福利,不屬於工資性質,所以一般是不能計入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後仍進入勞動者個人社保或公積金賬户,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獎金是屬於一種福利性質的,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一種獎勵制度,而經濟補償金是要用人單位在離職的時候需要發放給員工的,在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時候,不能夠將獎金算到經濟補償金裏面,兩者應該需要單獨進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