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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病假出示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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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病假出示需要哪些材料

一,勞動合同病假出示需要哪些材料

對於請病假需要向公司出具什麼證明,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

具體要以單位合法的,經過民主程序的制度為準;單位有權依據制度規定病假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審核材料,同時要求與員工隨診或複查。申請病假要符合單位程序性要求,並得到批准。但本人處於緊急情況,可以假後補正,或由家人代辦。

根據勞部發[1994]479號文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但是,病假並不完全等於醫療期。醫療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保護時間。病假是醫療期的子集,請病假的時間都要納入醫療期內。醫療期的長短按照本人社會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綜合計算。以《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內容為準。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按照《勞動法》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長期病休期間仍需憑病假建議書辦理續假手續。單位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或勞動人事部門,應定期對長期病休職工進行復查,複查間隔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一般長期病假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病假超過規定醫療期的,需重新評定崗位級別,醫療期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病假期間員工工資的發放標準: 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

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有關的條例,否則事情的處理就會存在不小的麻煩,畢竟在具體的問題的操作上需要有關資料的證明,否則事情的處理就會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是最為關鍵的還是自己需要學會積極的應對,進而減少自己操作山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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