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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賠償? -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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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決定,有何賠償?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用人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時候就會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都應該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那麼當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做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決定後,應該有什麼賠償?本站就來為您解答一下。

一、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決定,有何賠償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執行,其賠償通常情況有:

1、勞動者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區分哪幾種情況處理

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2、勞動合同期間,因勞動者有重大過錯(包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犯罪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

綜上所述,勞動或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時,都一定要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用人單位如果想要和解除勞動合同,那一定要雙方同意,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卻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勞動者就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即便是勞動合同到期,也是可以依據法律得到賠償的。相反過來,用人單位也可以提出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對於“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決定,有何賠償?”的回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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