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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是什麼? - 企業自行決定的延期返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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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自行決定的延期返崗,性質是什麼?

企業自行決定的延期返崗,性質是什麼?

現行法律規定中並無企業可否決定休假或延期返崗等禁止性規定,企業自行決定延期返崗,這屬於企業自主決定的範疇,也是企業對社會負責、對員工負責的體現,只要企業的處理不違背法律,則不應予以苛求。那能否按待崗性質處理呢,目前業界及司法實踐中均認定待崗的合法前提是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此時的延期返崗顯然不屬於待崗。

二、春節延長假期屬於法定節假日嗎?

由於延長春節假期的決定屬於臨時性措施,此次延長休假並不屬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而是屬於特殊假期。如果在此期間上班的,並不執行法定節假日上班發放300%的工資規定。

三、延長假期期間,企業可以強制復工嗎

不可以(特殊行業除外)。

延遲復工系地方政府為應對疫情而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另據《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責任人可進一步追究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春節延長假期期間開工,需要給加班費嗎?

延期期間安排工作,給予加班費或者安排補休。

對於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開工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安排員工在延長春節假期的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上班的,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採用標準工時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採用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150%的加班工資,採用不定時工時,不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自行決定的延期返崗一般可以認定為企業自行決定的假期,但是不能按照待崗性質來處理。目前我國法律中並沒有禁止企業自行決定休假或者延期返崗行為,因此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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