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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繳納當月社保分錄觸犯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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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不繳納當月社保分錄觸犯法律

單位不繳納當月社保分錄觸犯法律嗎

單位繳納當月社保分錄是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單位無故不繳納當月社保分錄是觸犯法律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未繳納當月社保勞動者一定能得到補償嗎

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有權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一定能得到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本人原因導致單位不繳納社保,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就得不到支持。

勞動者雖然不能得到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並不能因此而免除應繳而未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如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因未繳社保導致的醫療、工傷等費用損失的,仍有權向單位提出損失賠償的要求。勞動者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社保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者依法享受社保權利,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採取合法途徑向有關部門維權。同樣,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紀守法,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走得更加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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