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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撤銷行為無效,行為人因為該撤銷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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