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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後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二條,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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