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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以下8種形式:
1、留置盤問;
2、行政傳喚;
3、管束或約束身體;
4、扣留;
5、強制隔離戒毒;
6、收容教育;
7、強制收治、醫學留觀與強制隔離;
8、“兩指”,《行政監察法》第四章第20條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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