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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需要取材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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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需要取材料嗎?

一、批准逮捕後需要取材料嗎?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判決的相關階段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或抗訴後,可能開庭審理,也可能只是進行書面審理。其如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序的,撤消原判,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

判決作出以後,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抗訴和申訴,但上訴和申訴並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

綜上所述,批准逮捕後需要取材料,因為只有公安機關對於案件的偵察到一定的階段了,才能下令逮捕,但是這個階段並不是説案件就到此結束了,所以還是需要遞交材料再審查,若在再審查的過程中還有別的疑點或者是案件敲定了才做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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