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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14天后沒有放人應該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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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14天后沒有放人應該會怎樣?

一、刑拘14天后沒有放人應該會怎樣?

刑拘14天后沒有放人應該會放人或者是變更強制性措施。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如果不放人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限內的,公安機關可以為放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刑事拘留超過37天不放人,又沒有變更強制措施的,屬於超期羈押,當事人可以申訴或者控告。申訴或者控告的範圍如下: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執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決定拘留的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查明其他同案犯,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若被採取了刑事拘留這樣的一種措施,那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需要注意時間方面的限制的,主要還是因為刑事拘留最長是可以達到37天的,因此如果刑事拘留已經達到了14天的時間,此時是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申請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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