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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結果發生後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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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結果發生後怎麼處罰?

犯罪中止結果發生後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由此看出,我國採取了必免減制。所以,是否造成損害是對中止犯予以免除處罰和減輕處罰的依據。

(1)我國刑法對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即必須免除或者減輕處罰,而且對於中止犯處理時要先考慮損害結果。既不能與既遂犯同樣處理,也不能比照既逐犯從輕處理。

(2)對於中止犯的處罰,應同時引用刑法總則第24條和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的條文,在罪名上應對中止形態有所體現。

(3)對中止犯的從寬處罰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掌握。

(4)中止者所欲實施或剛着手實施的犯罪危害較輕,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特徵有哪些?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着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

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裏包括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着手實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於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如果是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來,則不能視為犯罪中止。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並主動採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促使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可恥,洗手不幹;因被害人哭泣、求饒,而產生同情、憐憫之心,不忍再加害於人;懾於法律的威嚴,懼怕受到刑罰懲罰;原有的犯罪慾望已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滿足或已經消失等。

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未完成犯罪行為或者是沒有造成預期的犯罪後果的狀態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預備等,一般來説,犯罪未遂的處罰是最重的,因為犯罪未遂是犯罪嫌疑人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的實施,但是隻是由於行為人以外的原因而沒有造成預期的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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