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普法知識館 人氣:1.13W

一、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第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道德風尚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第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多人賣淫的行為。所謂“多人”,是指3人或者3人以上。所謂“組織”,是廣義的,包括通過招募、僱傭、糾集、強迫、引誘、容留等各種手段,有組織地進行賣淫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設置賣淫場所或者變相的賣淫場所。二是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行為人通過自己掌握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地進行賣淫活動。例如有些旅館、飯店、髮廊等服務業、娛樂業的老闆,公然唆使、允許本店的服務人員陪同顧客到店外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從中收取錢財;有的老闆或者負責人以提供服務為名,向顧客提供各種名義的陪伴女郎,實際上是提供妓女進行賣淫。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實施了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即構成組織賣淫罪。

第三,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

第四,主觀方面是故意。至於行為人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也可以是出於其他目的。例如有的飯店、賓館老闆為了招徠生意,有的企業組織賣女向一些廠家的業務人員賣淫,以推銷產品,兜攬業務等。

從《刑法》在法律體系中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定位看。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如果把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比作維護社會秩序的第一道防線,刑法則是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法律之間的銜接、協調,科學劃定適用範圍,而不至於相互衝突。

二、組織賣淫罪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規定,只有一次容留賣淫行為,應屬於“情節較輕”,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容留一人兩次或者容留兩人一次的行為,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於《公安機關》查獲的容留賣淫違法犯罪行為應首先依照行政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處罰,對於構成犯罪的,才會移交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如果將偶爾或者只有一、二次介紹、容留賣淫行為不先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一般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而是直接作為犯罪處理,就是把應在第一道防線解決的問題,用最後一道防線進行處理。將會出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容留賣淫行為給予拘留等治安處罰的規定也將無處罰對象,被閒置,這樣就造成了《刑法》的濫用,這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規律。

《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且對容留賣淫的行為規定了兩個處罰檔次,上訴人僅僅介紹1一2人賣淫,只能算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嚴重的情形而已。即使涉嫌犯罪,也不過剛剛達到犯罪的起點;無論如何,既使根據《刑法》第359條予以處罰也至於必須判決兩年有期徒刑。

凡是涉及到此類犯罪問題,都會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從《刑法》在法律體系中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定位看。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涉嫌犯罪以後,情節嚴重的,會受到嚴重處罰。

TAG標籤:#犯罪構成 #賣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