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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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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

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雖然都有“賣淫”的內容,但它們的區別是明顯的:

1、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完全相同。強迫賣淫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了社會道德風尚,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道德風尚。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迫沒有賣淫意願者去賣淫;組織賣淫罪的客觀表現則是把自願賣淫者組織起來進行賣淫。假如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方法組織他人賣淫,此屬於想象競合犯,應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即從一重罪處斷。鑑於強迫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對行為人之行為仍可以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二、強姦與通姦怎樣區分

把強姦同通姦加以區別。要注意的是:

(1)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説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

在辦案中,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姦婦女後,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

辦理強姦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把強姦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別。

賣淫一般分為自願和非自願,如果是自願,可能涉及到組織賣淫罪,如果非自願,可能涉嫌強迫賣淫罪,所以其實兩罪還是存在本質的區別的,雖然在犯罪過程都存在賣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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