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刑事辯護>刑事訴訟>刑訴法案件移送期限是多少?

刑訴法案件移送期限是多少?

普法知識館 人氣:1.29W

刑訴法案件移送期限是多少?

刑訴法案件移送,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對於案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進行補充偵查,移送時應當將全部材料一併移送,檢察院對於移送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決定,對於重大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我國原刑事訴訟法採卷宗移送主義,原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為方便法院審查起訴,實踐中一般要求移送全部證據材料。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卷宗移送方式按當事人主義的要求作了較大調整。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與原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移送範圍相比,現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卷宗移送範圍有很大縮小,僅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形成了獨具特色的“部分卷宗移送主義”。

綜上所述,刑訴法案件移送,對正在羈押罪犯的案件,應當按照起訴期限,及時辦理,如果罪犯沒有被羈押,人民法院不受30天-45天期限限制,可以提前偵查完畢,也可以超過45天,如果偵查期間罪犯在逃,法院應當終止審查,通知公安機關作出通緝決定。

TAG標籤:#案件 #刑訴法 #期限 #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