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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或更新指標,應當通過指定網站提出申請;不能網上辦理或按照規定應當現場確認的,申請人應到當地調控服務窗口辦理。單位或個人申請其他指標,應到當地調控服務窗口辦理。《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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