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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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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是指債務人、第三人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享有撤銷該行為的權利。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

因此,債權人在以下情況之一出現時,可以行使撤銷權: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即債權到期後,債務人明確表示免除其債務人的債務。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主要指債務人將其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