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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二)他方受有損失。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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