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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抵押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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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抵押的設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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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立抵押擔保的財產有哪些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