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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的債務性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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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由於一些特殊關係的存在,有些債務的性質是很難認定的,比如: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等,可對這些債務性質的認定是該項債務清償的前提,也就是説認定性質是必要的。那麼,對於離婚夫妻的債務性質應該怎麼認定呢?簡而言之,如何認定離婚夫妻的債務?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明。

離婚夫妻的債務性質怎麼認定

一、離婚夫妻的債務性質怎麼認定

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1、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作為例外情形,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此時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債權人。

2、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作為例外情形,夫妻這方面要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從而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務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如何認定離婚夫妻的債務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除了前面介紹的當事人離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對此前夫妻共同債務繼續承擔責任。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雖然就離婚夫妻債務認定比較麻煩,但只要有相應的證據,這個問題也是可以解決的。如果您遇到了該類問題並且不知道該怎麼去解決,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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