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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安置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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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樣的安置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什麼樣的安置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安置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不具有主體資格、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土地徵收審批前要做哪些事

1、確定徵地位置範圍相鄰,四周要明確

根據城市建設需求情況和擬建項目用地情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和城市規劃用地區來確定徵地塊。

2、徵地預公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將擬徵地的用途、地塊位置以及相關規定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徵地塊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

(1)發佈遷墳遷社廟公告

(2)告知聽證權利:被徵地村組對擬徵收地塊的補償核准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3)深入村組召開動員會,爭取羣眾支持。

(4)對預公告後搶搭搶建搶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5)執法檢查:土地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加強對擬徵收範圍內的土地執法巡查,嚴禁搶建、搶搭、搶栽行為發生。

(6)組織調處部門對土地權屬等糾紛開展調處。

3、徵收土地情況調查

(1)實施徵地單位對擬被徵地塊所在的村、組進行實地調查,全面瞭解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涉及村、組的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年產值等;對擬徵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2)土地權屬以土地證書為依據;土地地類、面積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和勘測定界成果為準,以確保擬徵收土地權屬明晰,地類、面積準確。

(3)調查結果要與被證地農村集體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並做好檔案材料存底工作。對拒不在調查表簽字蓋章確認的,實施徵地單位要做好取證工作,將調查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徵補償的依據。

4、涉及房屋拆遷的,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對需要拆遷安置的農業人口的臨時安置點,永久安置點,生產留用地進行規劃選址。

如涉及辦理社會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續的,徵地部門要在完成徵地調查情況後,按規定組織材料向城區社會保障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1)做好《社會保障方案》;

(2)辦理《使用林地審核意見書》。

涉及徵收基本農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5、測算徵地補償標準

(1)計費科目名稱: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竹木果樹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獎勵補助費、杆線、管網遷移費、測繪費、清表費、安置場地平整費(配套設施費用)、工作經費等。

6、擬定徵地補償協議書,拆遷補償及安置協議書,審定後及時組織被徵地單位和相關權利人商談簽訂事宜。

7、國土部門根據徵地前期調查資料和測算徵地補償標準,擬定“一書三方案”,並組織完善有關用地報批材料,逐級上報審批。

綜合上面所説的,安置補償協議一般是必須要在雙方協商好的情況下進行簽訂,但如果裏面的內容沒有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制定,那麼就是屬於無效的合同,所以,雙方在簽訂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好,避免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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