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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申請”可以成為政府拒絕信息公開理由嗎? - 河南政府徵收房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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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與司法實踐活動中,負有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怠於履行職責的方式和情況多種多樣,以“一事一申請”為由拒絕答覆,或者通知重新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並不少見。

河南政府徵收房屋案例:“一事一申請”可以成為政府拒絕信息公開理由嗎?

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行政機關刻意逃避履行職責或者是拖延履行其法定義務的表現。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曉麗律師剛剛結束的河南某村村民的信息公開案件,就遇到這種情況,但是這種“一事一申請”卻不能成為政府的不作為理由……【案情概述:怎麼申請,反覆糾結?】家住河南確山某村的張先生,因確山縣某村的開發建設項目,其房屋被政府徵收。

為了核實調查此次徵收的合法性,張先生於2017年6月向確山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信息公開,請求公開確山縣某村集體土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擬徵地公告、徵地公告等。

6月27日確山縣國土資源局以張先生申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為由,要求其補正後再次申請。

7月17日,張先生再次向縣國土局提出申請,申請確山縣國土資源局書面公開此次徵收的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報材料。

但是縣國土局未對其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回覆。

在黃律師的指導下,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縣國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答覆義務違法,並責令其限期履行。

在訴訟過程中,縣國土局提出抗辯事由,即當事人張先生在補充申請信息公開同時又提出了其他政府信息公開,違反了“一事一申請”原則,因此拒絕履行法定的信息公開職責。

法律分析:一事一申請,不等於要一份一份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張先生於2017年6月向縣國土局申請信息公開。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被告縣國土局應於15個工作日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6月27日告知原告張先生應當對於所申請信息予以完善補充,7月17日,張先生向縣國土局郵寄補充説明並同時提出其他信息公開申請。

被告縣國土局提出的“違反一事一申請原則”,理由並不能成立。

因為本案中張先生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充説明》和其他申請的信息公開申請書是放在同一個快遞信封郵寄的,縣國土局這種事由是對於“一事一申請”的曲解和誤讀。

所謂“一事一申請”是指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一事一申請原則的確立也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儘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而縣國土局的做法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5條確立的便民原則,已經構成了行政不作為。

黃曉麗律師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申請信息公開的過程中,當事人總是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拒絕理由以及政府機關怠政的情形,以“一事一申請”為理由拒絕答覆,已經算是政府比較“高明”的手段了。

很多被拆遷人並不能很好的認識到政府的這種怠政方式。

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行政機關不作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表現,並且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多手續上或者經濟上的負擔。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高效便民原則”屬於明顯的不合法和不合理,依照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可以直接判定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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