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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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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集體土地,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的轉讓和出讓的情形具有繁雜性,且由於兩者不僅在本質上具有較大的差異,其轉讓或者出讓的流程和條件也是存在區別的,因此在想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交與他人時需要了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區別,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區別有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但總體來説可以分為四個,即主體不同、行為性質不同、轉移的條件和程序不同、交易的市場不同,對於普通人來説,一般解除到的是國有土地相互之間的轉讓,這也是由於轉讓的條件沒有出讓來地嚴格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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