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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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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很多人擁有國有土地或者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大家都知道土地使用權是要繳納土地使用税的,為了減輕納税人的負擔,每個地方對於土地使用税也規定了減免的優惠政策。那麼,山東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山東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問題。

山東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是什麼?

一、山東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是什麼?

山東省税務局關於辦理土地使用税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税三字[1992]109號

注:本文第一條、第四條“《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報批匯總表》”、第五條“《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報批匯總表》”部分失效,參見: 《山東省地方税務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已廢止的税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魯地税函[2007]97號)。

各市、地區税務局: 有關土地使用税減免問題,省局已以魯税三(1990]1號文作了明確。為從嚴控制減免税,進一步做好土地使用税減免的報批工作,根據國家税務局國税發(1992]053號通知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對土地使用税減免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對企業單位年減免土地使用税税額在10萬元以下的,逐級報省税務局審批;年減免税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逐級報省税務局,由省税務局核實後,轉報國家税務局審批。對企業單位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納税確有困難需要減免土地使用税的,不受上述税額限制,一律報省税務局審批。

按照國家税務局的要求,下放的出地使用税減免權限應全部集中在省税務局,不再層層下放,各地不得擅自審批減免土地使用税。

各地在辦理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申請時,必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實際情況嚴格把關,對國家限制發展的企業,一般不予減免税;對國家不鼓勵發展的企業以及非因客觀原因發生虧損企業,一般也不予以減免税,如果確實需要給予減免税照顧的,應從嚴掌握。

各地在上報減免税報告時,對申請減免税的企業單位應按年減免土地使用税税額10萬元以下和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分別填表行文上報;對因遭受自然災害和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納税有困難需要減免税的,應單獨行文上報。

《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報批匯總表》和《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申請表》(表式附後),各地應按要求認真填寫,印章齊全,項目清楚,內容具體,數字準確,對年減免税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還應附詳細的書面説明材料,隨申請報告一併上報。

《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報批匯總表》和《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申請表》,由各市、地區税務局按照省局規定的格式(表中各欄各地如有變動,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表格的大小、尺寸不得變動)自行安排印製。

附件:1、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報批匯總表(略)

2、士地使用税減免税申請表(略)

一九九二年四月七日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規定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首先山東省對於土地使用税的減免事項在有關的通知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規定了納税人的範圍以及減免税收的範圍和具體的減免事項。如果大家對於山東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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