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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緩刑的不能構成累犯。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而判處緩刑的人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刑罰,所以不能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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