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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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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期徒刑犯減刑這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刑罰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2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兩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無期徒刑犯減刑